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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入出院流程介绍

     一、患者持住院证、社保卡、身份证到住院收费1号或2号窗口办理入院手续,精准扶贫对象入院时不缴费,先诊疗后费,出院时再补缴自付部分。
    二、凭社保卡、预收款收据在医疗保险3号(或4号、5号)窗口办理医保登记,领取参保患者住院确认单。
    三、凭住院证、预收款收据、参保患者住院确认单到相应科室住院。参保患者住院确认单交所住科室护士长确认并签字,患者自行妥善保管
    四、患者出院吋凭出院记录、参保患者住院确认单,社保卡到医疗保险3号(或4号、5号)窗口办理医保结算。
    五、患者持医保结算单、预收款收据到住院收费1号(或2号)窗囗办理退补款手续。
    六、外伤患者凭出院记录,预收款收据在住院收费1号(或2号)窗口自费结算,最后持出院记录、外伤调查表、参保患者住院确认单、诊断证明、发票、费用清单、社保卡院病历复印件到医保局进行报销。

应城市中医医院医疗保险住院患者出院须知

    1、 孝感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出院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确认单、收款收据、出院记录(管床医生出具)在住院部一楼医保科结算报销。
    2、 城镇职工疾病在我院住院报销比例是起付线标准为400元(两次及以上为35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衰透析每年只扣一次),起付线标准以上的可报销医疗费按90%的比例报销。
    3、 城乡居民疾病在我院住院报销比例是起付线标准为400元(两次及以上为20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衰透析每年只扣一次),起付线标准以上的可报销医疗费按75%的比例报销。
    4、精准扶贫、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因疾病在我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带齐相关证件,出院时在医保科一站式报销。精准扶贫对象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起付线首次200元(两次及以上100元),可报销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特困供养(五保)、低保、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同一般城乡居民,特困供养(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余下的部分目录范围内可报销费用按100%比例报销;特困供养同是精准扶贫对象住院无起付线,目录范围内可报销费用按90%比例报销,不能报销费用自行承担;精准扶贫对象目录范围内可报销费用按90%比例报销,不能报销费用自行承担;精准扶贫对象一个年度内在同一县域自付费用不超过5000元。
    5、 参保居民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符合三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分别为:流产为500元,自然分娩、引产等为1500元,剖宫产为2500元。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期间出现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等严重分娩并发症的,其发生符合三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参保职工此类情况出院时按自费结算,再到医保局报销。
    6、 所有参保患者外伤住院,出院时按自费结账,带齐发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住院确认单、外伤调查表、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到医保局报销。报销比例同正常疾病住院。即城镇职工报销政策: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可报销医疗费按90%比例报销;城镇居民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可报销医疗费按75%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赔付金额为2万元。
    7、 异地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在我院住院,出院时在我院按自费结账,带齐发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资料回参保地医保局报销。
    8、 如若参加其它商业保险,出院结算时请告知窗口人员需要发票复印件。
    9、 离休人员在我院住院治疗出院时按自费结算,带齐发票、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确认单到市人民医院报销。

转诊流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在医保科领取转外诊治审批表→医生填写相关内容→医务科盖章审核→市医保局办理。
    城乡居民转诊到省内非定点医院及跨省转诊在医保科领取转外诊治审批表→医生填写相关内容→医务科盖章审核→市医保局办理。
    城乡居民省内定点医院转诊在医保科领取转外诊治审批表→医生填写相关内容→医务科办理。(定点医院以网上转诊平台自动设定)

应城市城乡居民医保患者转外诊治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转外诊治流程
    根据医保政策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诊治应执行首诊、转诊制度。目前,市医疗保险局开通了“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精神卫生中心”等四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前台转诊审批备案权限。参保人员因病情诊治需要转往市外(湖北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选择以上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审批、电子备案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在定点医疗机构处置科室领取并填写《应城市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申请表》;
    2、到定点医疗机构处置科室签署意见和医保管理科室审核盖章;
    3、持《应城市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申请表》、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龄前儿童和未办身份证的学生持户口簿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核准后办理转诊登记、审批、电子备案和纸质转诊手续。
    4、因病情诊治需要到湖北省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持以上(第一条中的1、2、3项)资料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跨省转诊登记、审批、电子备案手续。
    5、省内外定点医院名称可在“省(跨省)转诊平台”系统内查询(省转诊平台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不在“省(跨省)转诊平台”内的医疗机构不予办理转诊手续。
    6、患者本年度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同一医院(上次已办理转诊的医院)进行复诊,须持转外住院资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上次办理转诊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办理“复诊”登记、审批、电子备案和纸质转诊手续(省转诊平台内可查询到患者上次转诊登记信息)。
    二、转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文件依据:(孝人社规[2017]2号)
    1、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经核查属实后,其发生符合三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按35%的比例支付。
    2、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在已联网(已办理转诊登记审批、电子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其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下调10%。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结算网络出现故障不能即时结算的,持以下资料:住院原始发票、出院记录、住院病历整套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转诊回执单(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医院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学龄前儿童和未办身份证的学生持户口簿复印件)、社会保障卡等,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相关手续。
    注: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因病情诊治需要转外就医的,持以上(第一条中的1、2、3项)资料到市医疗保险局医管股办理转诊登记、审批、电子备案和纸质转诊手续。

温馨提示

    一、您在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时,市医保局已经将相关信息输入省级医保网络结算平台。请您在所住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时,即时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登记和回执盖章等手续,并查询省级医保网络结算平台信息。
    二、您在入院实施治疗前请向主治医生说明:(1)我是医保病人,请主治医生按转诊回执单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实身份,并在验证处签名。(2)请医务人员严格按照“三个目录”用药、诊疗、服务。如因病情需要超范围用药、诊疗、服务必先征得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填写知情同意书并签名。
    三、您在办理出院手续时,请持《转诊介绍信》、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居民未办卡的持当年度参保税票)和医院要求的其它资料即可在所住医院“医保结算处”即时报销医疗费用。
    四、您如果已经办理省级医保网络结算平台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您所住医院即时报帐。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在已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其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下调10%。
    五、您如果因结算网络出现故障不能即时结算的,请携带住院原始发票、出院记录、住院病历整套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转诊回执单(以上五项资料均需加盖医院公章)、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居民未办卡的持当年参保税票复印件)等,到市医保局按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六、您如果需跨年度住院治疗,请在12月31日中转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以免影响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
    七、应城市医疗保险局医管股联系电话:0712-3233810、3236957

孝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险实施细则

    以下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资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二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夫妻及伤残子女、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逾期不予受理。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由代理人携带新生儿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关证件资料,到参保地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免交出生当年度参保费用,参保不受缴费时间限制,下一年度应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
    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校学生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在校学生在参保学年结束未继续上学或就业的,待遇享受时间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
    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疾病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三目录规定的甲类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市内一级医疗机构、惠民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为200元,起付线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支付;
    (二)市内二级医疗机构(含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和按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收费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400元,起付线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75%的比例支付;
    (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800元,起付线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支付;
    (四)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200元,起付线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
    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的,其起付线标准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减半计算。
参保居民因门诊紧急抢救后住院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紧急抢救的符合三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比照住院医疗费报销。
    生育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因流产、引产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限额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如下:流产500元;自然分娩、引产等1500元;剖宫产2500元。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期间出现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等严重分娩并发症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疾病正常比例报销。
    参保居民住院及治疗门诊重症期间使用三目录规定的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再按甲类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应当由第三方支付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的(精神病除外);
    (六)不符合三目录规定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可责令限期整改,依据服务协议扣减结算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违规金额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放宽入院指征住院、分解住院、挂床住院,开大处方、人情方,滥施大型物理检查、重复检查及违反出院带药规定的;
(二)使用医保三目录以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未履行知情同意或将三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串换成医保三目录内报销的;
(三)接诊时不核实就医人员身份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四)接诊外伤病人时不核实致伤原因或与患者串通修改假造病历,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
(五)不严格执行物价政策,自定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物价标准收费的;
(六)违反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其他行为。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造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追回,并取消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资格。
(一)将个人社会保障卡出租、出借他人冒名就医的;
(二)与医务人员串通修改、假造就诊资料的;
(三)违反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其他行为。
    医保经办机构、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责任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疾病待遇及申报程序

一、病种名称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12种)及申报限额标准
高血压Ⅱ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子宫内膜异位症、冠心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骨髓炎、中风后遗症、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帕金森综合症、癫痫、肝硬化。

疾病名称

申报限额标准

职工

居民

高血压Ⅱ期以上

3500

1600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3500

1600

子宫内膜异位症

3500

1600

冠心病

4000

2400

肺心病

4000

2400

类风湿性关节炎

4000

2400

慢性骨髓炎

4000

2400

中风后遗症

4000

2400

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4800

3200

帕金森综合症

4800

3200

癫痫

4800

3200

肝硬化

4800

3200

    (二)门诊重症疾病(26种)
    重型精神病、脑瘫、地中海贫血、血小板减少症、红细胞增多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干燥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病(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银屑病(泛发型)、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间质性瘤、肝豆状核变性、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1gA肾病(无高血压及轻度蛋白尿或孤立镜下血尿除外)、肾病综合症(微小病变除外)、儿童生长发育障碍、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器官移植(非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衰(非透析治疗)、苯丙酮尿症等其他虽经住院治疗但仍需按疗程进行门诊治疗的复杂、疑难重症疾病。
    (三)门诊视同住院(3种)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二、申报评审
    (一)申报时间
    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每年11月份申报。为了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经报请孝感市医保局同意,我市今年4月增加一次申报。
    门诊重症疾病及门诊视同住院疾病:每季度申报一次。每年1月、4月、7月、11月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申报时,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和必要的就医记录、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化验检查报告单、功能检查报告单等(以上资料为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并填写《孝感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疾病申请表》。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三年内不得申报。对为弄虚作假提供方便或直接参与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按照《湖北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办法》(鄂人社规[2015]1号)处理。
    (三)申报地点
    城乡居民根据参保缴费属地原则在所属处、镇、场卫生院(医院)申报;中心城区居民在蒲阳医院申报;城镇职工在市医疗保险局医管股申报。
    三、就医结算
    门诊特殊慢性疾病、门诊重症和门诊视同住院患者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制度。其待遇享受时间: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为申报次年享受待遇;门诊重症疾病患者为申报下季度享受待遇;门诊视同住院疾病患者为申报当年享受待遇。
    (一)门诊特殊慢性疾病
    1、城镇职工可选择在定点零售药店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配购药,其购药费用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即时结算报销。
    2、城乡居民在所属处、镇、场卫生院(医院)就医购药或在城区的市人民医院月圆社区门诊部、市血防医院城南门诊部、市蒲阳医院市场路门诊部就医购药或在孝感市医保局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疗费用直接在以上单位即时结算报销。
    3、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市医保局医管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可指定在居住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其就医购药费用凭原始发票和处方(或清单)到市医疗保险局医审股申报结算。
    4、患两种以上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最高限额标准,按其准入病种中最高的一个病种申报限额标准执行。
    5、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疾病医疗费用在限额标准以内,先由职工个人承担600元起付线标准费用,起付线标准以上符合三目录且与所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费用限额标准以内的部分,由职工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其自付部分(不含起付线标准费用)支付方法:已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地方,属公务员补助对象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40%;其他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支付40%。
    6、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申报限额标准以内,不设起付线标准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精准扶贫对象报销比例达到80%。
    (二)门诊重症疾病和门诊视同住院疾病
    1、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患者可选择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就医购药。或经我局医管股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2、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我局医管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可指定在居住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3、以上发生的就医购药费用,凭原始发票和处方(或明细清单)到医保局医审股申请结算。
    4、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患以上门诊重症疾病,经审核鉴定准入后,一个年度内,其治疗上述疾病发生的符合三目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三目录规定的乙类费用先由个人支付10%,国家谈判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门诊重症医疗费用在限额标准以内,先由个人承担600元起付线标准费用,起付线标准费用以上部分由职工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其自付部分(不含起付线标准费用)支付办法:已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地方,属公务员补助对象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30%;其他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支付30%。
    城乡居民门诊重症医疗费用在限额标准以内,先由个人承担600元起付线标准费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精准扶贫对象报销比例达到80%。
    5、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患两种及以上门诊重症疾病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以上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6、门诊视同住院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其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衰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支付。
    7、一个年度内其门诊视同住院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只承担一次起付线标准费用。
    8、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重症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9、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重症疾病以及门诊视同住院疾病按上述规定支付时产生的符合三目录的个人自付费用计入当年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四位一体”一站式结算相关政策内容

    “四位一体”一站式结算平台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结算对象为低保、特困供养(五保)、精准扶贫人员。这类对象住院期间携带社保卡或身份证在医院医保科登记,系统自动识别人员性质,出院时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在医保科实行一站式结报。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
    二、保障水平
    (一)起付标准。2018全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确定为1.2万元。农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
    (二)支付比例。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农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对象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负担额度时,不扣除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在起付标准5000元以上的各费用档次赔付比例分别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三、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用材料目录》(以下简称“三目录”)。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疾病、门诊重症疾病发生规定限额标准内的符合三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补偿,直至补偿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下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年度个人负担金额:
    (一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先支付10%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使用《湖北省特殊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17】50号)和《孝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孝人社规【2017】2号)规定的特殊药品,先由本人承担的费用及余下按乙类药品支付个人应承担10%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发的身体意外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各类医疗费用。

民政救助政策

    救助标准实行分类分段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内的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50%救助;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标准5万元。
    3、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3000元的部分,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50%救助;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标准5万元。
    4、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1.2万元的部分,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40%救助;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6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标准3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在保险期间内,精准扶贫对象落实“985”政策。即精准扶贫对象住院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症疾病报销达到80%,一个保险年度个人自付金额不超过5000元。精准扶贫对象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后,住院就医报销总费用未达到90%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到90%,个人年度自负住院医疗费用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也由补充医疗保险补偿。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乙方不承担赔付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因以上列明的免除事项或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等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赔付责任。
    10、被保险人进行的挂床治疗、非恢复身体机能的、非必须性康复保健治疗,理疗、针灸等。

优抚相关政策

    1、 门诊就医:优抚对象在我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由本人在门诊收费处垫付,然后凭门诊发票和优抚卡在医保科报销。
    2、 住院治疗: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凭结算单和优抚卡再进行优抚补助。补助比例优抚系统自动识别,优抚等级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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